☆59-1黄铜棒☆监守自盗者,必受法律惩处
近日,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决杨某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;判决潘某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。
2014年6月中下旬至2014年8月16日期间,杨某趁在玉环县清港镇某机械厂内上班之际,多次窃取废铜棒(59-1黄铜棒)并藏匿于电动车坐垫下及后备箱内。短短两月,共窃取废铜棒达1420余公斤,均销赃至潘某的废品收购站。年近七十的潘某,大字不识一个却贪小便宜,明知废铜棒是赃物仍予以收购。
当年8月17日凌晨,杨某以相同手法再度窃取废铜棒96公斤,然而被公司员工郑某发现并告知老板钱某。杨某被钱某抓获后,带领钱某至潘某的废品收购站,钱某随即报了警。随后,杨某和潘某被出警民警抓获归案。案发后,杨某已向钱某赔偿人民币87713.75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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